一、民事权利主体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家庭关系权、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适用本编。”
二、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顺序可以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即直系亲属继承和旁系亲属继承。
三、保险利益的设立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至期满;(2)被保险人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并且该指定符合本法的规定;(3)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同时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4)保险合同未对受益人作出特别约定,但被保险人生前与第三人就保险金的归属有过明确的约定。”其中,“投保人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同时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在财产损失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如果此时被保险人还有其他合法的继承人,那么这部分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四、保险受益人的设立原则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者放弃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自死亡给付日起终止。对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保护,一般通过财产继承方式来实现。”
五、保险受益人的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人应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进行赔付,以满足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金支付的规定。”
总结:《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人应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进行赔付,以满足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金支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