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共同受益人。其中,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具有民事诉讼管辖权。
二、共同受益人必须是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被抚养人等。
三、共同受益人应当明确其与投保人的关系,并且共同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的权利上与其他受益人并无差异。
四、共同受益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确定,也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
五、共同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的权利时,应当按照受益比例分配保险金。
六、对于已知或能够证明共同受益人存在的情况,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前有权要求共同受益人提供相关的证据。
七、如果共同受益人有特定的放弃或者放弃部分权益的行为,应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并且未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八、对于因共同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后,有权要求共同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由于共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共同受益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的权益并履行相应义务。
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任意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侵权行为,侵权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总结::在中国大陆,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都可以成为共同受益人。共同受益人应当明确与其的关系,并且共同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的权利上与其他受益人并无差异。对于共同受益人有特定的放弃或者放弃部分权益的行为,应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并且未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共同受益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的权益并履行相应义务。此外,由于共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共同受益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的权益并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