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保险理赔 > 问答详情

保险指定受益人文书?

用户:193****9566 辉县市 2024-04-25 22:10 保险理赔 浏览量:5970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保险指定受益人文书,又称为人身保险投保单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方面的约定。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指定受益人,可以确保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金由指定的受益人领取。那么,从五个方面来分析保险指定受益人文书的相关法律依据,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环节。

一、受益人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发生合同事故时,由当事人以外的人担任或者由当事人共同指定担任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指定受益人,但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应当事先通知对方。”

三、指定受益人后的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指定受益人。变更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知保险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时,应当事先通知对方。”

四、指定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领取保险金。领取保险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合法证明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当事先通知对方。”

五、指定受益人与保险事故的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指定受益人。变更时,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的,可以随时解除指定,但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解除指定后,不得再行指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当事先通知对方。”

综上所述,保险指定受益人文书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人身保险投保单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指定受益人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指定受益人,但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指定,但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

总结:

综上所述,保险指定受益人文书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人身保险投保单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指定受益人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指定受益人,但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指定,但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指定受益人文书?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 李慧敏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绿色产品认证、银行保函、私人律师
    服务地区:汕头市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