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项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
2.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二、建设项目所有人或投资人
1. 《民法典》第367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业主或者投资者。”因此,所有者对建设项目有所有权,其相关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2. 《民法典》第368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人是同一人的,该权利人在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期间,有权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与他人进行交换、租赁或者转让。”
三、承包商
1. 《民法典》第991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效:(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发包方同意接收使用。”
2. 《民法典》第992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公司
1.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后,应当及时作出赔付决定,并向被保险人送达赔款通知单。”
2. 《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垫付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追偿。”
五、受益人
1. 《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是指因保险合同而取得保险金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以外的合法继承人。”
2. 《民法典》第1061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人为多人的,多数受益人应当共同行使受益权。受益人的份额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法律规定。”
总结:2. 《民法典》第1061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人为多人的,多数受益人应当共同行使受益权。受益人的份额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