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优先级:遗嘱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先将遗嘱进行公证。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顺序分配遗产。”因此,如果有遗嘱且未经过公证,那么遗产应按照遗嘱的约定进行分割。
二、第二优先级:代位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通过代位继承方式行使继承权:(一)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二)配偶先于子女死亡的;(三)兄弟姐妹先于父母死亡的;(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子女死亡的;(五)父母无扶养能力或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遗嘱,且没有其他法定的代位继承人,则由他的配偶或兄弟姐妹代为行使继承权。
三、第三优先级:配偶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另有书面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是在配偶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的情况下,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四、第四优先级: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1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双方已经各自拥有一定的个人财产。结婚后,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
五、第五优先级:遗产分割后剩余的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以下特殊情况的除外:(一)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二)对非婚生子女,可以适当多分;(三)有抚养教育被继承人的义务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五)对应当照顾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因此,在遗产分割后,遗产中剩余的部分也应当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分割。
总结::在中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产继承的方式,包括遗嘱继承、代位继承、配偶先于对方死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遗产分割后剩余的部分等多种情况下的继承分配。虽然每种情况下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被继承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