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签订。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作为受益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8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其财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杀害自己所扶养的人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时未指定受益人,且在一年内没有行使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五、因此,在意外身故时,如果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不明确,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若受益人未能指定,应遵循保险法的规定,向投保人主张权利。
总结::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时未指定受益人,且在一年内没有行使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