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经济风险的角度来看,指定受益人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因此,如果保险指定的受益人是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下仍能独立生活的人,那么这将有利于他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有足够的经济保障。
二、从财产分配的角度来看,指定受益人可以确保在遗嘱人死亡后财产的公平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遗产的分配顺序是:第一顺位是配偶和子女,第二顺位是父母,第三顺位是兄弟姐妹,第四顺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若遗产中没有上述顺序,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因此,通过指定受益人,可以在保证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利益的同时,也能保证其他亲朋好友的利益。
三、从受益权行使的角度来看,指定受益人可以避免因意外事件导致的可能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3条的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意识地剥夺了自己子女继承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表明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则该子女仍有权要求被扶养。因为即使不抚养,子女也是其父或母的法定继承人。”
四、从人身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指定受益人可以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2条的规定:“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需单方面改变自己的意愿,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对于未成年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尽量与未成年人达成一致。”因此,指定受益人,既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地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情况发生。
五、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指定受益人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6条的规定:“遗嘱人未指定受益人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因此,通过指定受益人,可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继承人,避免因个人偏好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6条的规定:“遗嘱人未指定受益人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因此,通过指定受益人,可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继承人,避免因个人偏好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