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民法典》第198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明确指出了保险的归属问题。
二、其次,《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保险的收益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再者,《民法典》第1287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婚后生活的,视为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贡献,应当按照各自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这也是保险收益归属的一种方式。
四、此外,《民法典》第1328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之间有权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夫妻双方签名确认。”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就确定了保险收益的归属,则这部分收益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五、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328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也可以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共享。”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选择自己或通过协议来决定保险收益的归属。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保险的归属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夫妻来说,无论是通过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只要他们同意并将这些内容写入书面协议,那么保险收益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保险的归属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夫妻来说,无论是通过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只要他们同意并将这些内容写入书面协议,那么保险收益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