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法院应尊重双方的意见,进行调解。”因此,没有受益人的保险是一种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夫妻共同所有的以外,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购置,否则均视为个人财产。”因此,没有受益人的保险属于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而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另一方未尽抚养义务的,仍应对这些费用负担连带责任。”因此,没有受益人的保险也应由另一方承担。
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原因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因此,即使没有受益人的保险,离婚时也需要考虑如何公平地分配财产。
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即使是没有受益人的保险,作为父母也应该尽到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
综上所述,没有受益人的保险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总结:综上所述,没有受益人的保险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