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事项。”这表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权选择受益人,保险公司有义务尊重这一选择。
2. 受益人权益保障:《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应当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意味着,受益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公司不能擅自决定。
3. 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表明,指定受益人是保险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4. 变更权与撤销权:《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受益人,保险公司需配合执行。
5. 法律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拒绝或阻碍指定受益人,可能面临《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法规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律明确保障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保险公司必须尊重并执行这一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综上,法律明确保障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保险公司必须尊重并执行这一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