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债权转让后,发票应由哪一方开具。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析这一问题,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一旦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的开具主体通常是收款方,即在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开具发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意味着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还取得与债权相关的所有权利,包括要求债务人开具发票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前已经向原债权人开具了发票,则受让人无权再要求债务人重新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向受让人开具发票,以符合税务管理的要求。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后,发票应由债务人向受让人开具。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开具发票,且债务人有义务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受让人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