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配偶乙女士为受益人。后甲先生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应向乙女士支付保险金。然而,甲先生的父母主张乙女士已与甲先生分居多年,且未履行扶养义务,要求作为实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1.受益人指定的有效性**
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甲先生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乙女士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该指定具有法律效力。
**2.受益权的不可剥夺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受益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受益人依法取得受益权,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除非有法定情形,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否则受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甲先生父母并未举证存在此类情形,因此乙女士的受益权不可被剥夺。
**3.婚姻关系与受益权**
尽管甲先生父母提出乙女士与甲先生分居多年,但《民法典》并未规定分居或未履行扶养义务可取消受益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间的保险受益权不因日常矛盾或分居而受影响(参见《民法典》第1059条)。除非双方离婚并经法院判决或协议变更受益人,否则乙女士作为配偶的受益人地位不变。
**4.保险金的性质**
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民法典》第1158条),故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甲先生父母无权以其作为继承人的身份主张保险金。即使乙女士未尽扶养义务,也仅可能影响其在继承法中的权利,不影响其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地位。
**5.保险公司支付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602条:“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按约向受益人乙女士支付保险金。
总结::甲先生指定乙女士为保险受益人的行为合法有效,乙女士的受益权不受其与甲先生分居及是否履行扶养义务的影响。保险金并非遗产,甲先生父母无权以继承人身份主张。因此,保险公司应依法向受益人乙女士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