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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说好聚好散的女人?

用户:143****4903 汝州市 2024-05-20 21:37 离婚律师 浏览量:48673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拓娜娜
拓娜娜*律师/1531955807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法律顾问、公司上市、房产纠纷、离婚律师

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离婚后“说好聚好散”的女性在法律上的权益保护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他/她可能关心以下几个核心点:

1:财产分割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子女抚养权

-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3:经济支持

- 如果一方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法律保障

- 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经公证或由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5:变更决定

- 如果离婚后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大幅下降,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审理财产分割或抚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总结:

来说,在离婚后保持“说好聚好散”的态度是非常值得赞扬的,但同时也需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合法途径明确各项权益并妥善解决争议,是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如有必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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