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意味着父亲可以自主选择女儿作为保险受益人。
2. 保险权益转让:《保险法》第39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父亲作为投保人有权指定女儿为受益人。
3.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女儿未成年,父亲作为监护人,有责任保障她的利益,将她设为保险受益人符合这一原则。
4. 继承权规定:《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虽然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但类似的原则适用,父亲可选择女儿而非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5. 遗嘱效力:即使父亲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已指定的保险受益人仍有效,除非他后来更改了受益人设定。
总结::父亲在合法范围内,有权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虑,将女儿指定为保险受益人。这既符合《合同法》、《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也与《继承法》和《民法典》的精神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