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受赠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定继承顺序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人。”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行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赠与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定继承顺序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人。
4.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4.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