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具体步骤通常包括登录系统、输入申请号或申请人信息,然后查看详细的审查结果和理由。
一、显著性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近似商标冲突: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违反公序良俗: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四、侵犯在先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五、涉及地理标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总结::商标被驳回可能基于显著性、近似性、公序良俗、侵权以及地理标志等多个因素。申请人应仔细研读《商标法》,理解其条款内容,并根据官方给出的具体驳回理由进行调整或申诉。如有必要,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如资深高级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