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有权通过遗嘱方式指定保险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确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在生前可依法变更或撤销已指定的受益人,确保受益人设定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三、受益人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无明确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法律对保险金归属作出规定,防止保险利益流失,保障受益人权益。
四、受益人资格的认定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未指定受益人时,法定继承人依序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明确了受益人的法定资格认定标准。
五、受益人权益的实现
《民法典》第1140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第114¾条:“遗嘱可以撤回、变更。”法律规定了受益人权益的实现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通过诉讼手段维护权益,同时强调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及遗嘱的可变更性。
综上,保险指定受益人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全面规范,赋予被保险人充分的自主权,保障受益人权益,确保保险金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被保险人意愿的前提下得到妥善分配。
总结:综上,保险指定受益人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全面规范,赋予被保险人充分的自主权,保障受益人权益,确保保险金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被保险人意愿的前提下得到妥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