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的财产继承人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交纳保险费;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③退还保险单或者退保凭证;④支付因放弃保险权利而产生的追偿费用。”这五项规定构成我国保险法中的法定受益人。
首先,第一项“交纳保险费”是保险人的首要义务,也是法定受益人最基本的权利。这是由《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的。
其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保险人在履行其赔付责任时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再次,“退还保险单或者退保凭证”和“支付因放弃保险权利而产生的追偿费用”这两项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它们是法定受益人的权利,但却是保障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这是由《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总结:来说,保险法中的法定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为被保险人的财产继承人清偿保险金的行为。这些权利包括交纳保险费、赔偿实际损失、退还保险单或退保凭证以及支付追偿费用等。同时,这也是保护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