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假设甲向乙借款100万,并以一份保险单作为担保,指定乙为受益人。然而,甲在还款前不幸去世,保险金仅为80万,不足以偿还债务。
二、法律依据分析:
1.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这说明乙作为受益人有权接受保险金。
2.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质权一并转让。”即使甲去世,其债务仍需由其遗产承担。
3.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意味着乙可以从甲的遗产中追偿剩余的20万债务。
4.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金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抵押权,但类似原则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案例中,保险金不足部分应由甲的遗产填补。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保险金80万不足以覆盖100万的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乙作为受益人有权接收保险金,并可在甲的遗产范围内继续追偿剩余债务。保险受益金仅是部分债务的抵偿,剩余部分仍需通过法定继承程序,从甲的遗产中清偿。
总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保险金80万不足以覆盖100万的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乙作为受益人有权接收保险金,并可在甲的遗产范围内继续追偿剩余债务。保险受益金仅是部分债务的抵偿,剩余部分仍需通过法定继承程序,从甲的遗产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