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与默认受益人
根据《民法典》第1157条,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未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受益人的确定需明确表示。
二、变更受益人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须通知保险人。变更需有书面形式,且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债权和已设立的保险利益。
三、受益人资格
受益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民法典》第18、19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
四、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无对保险标的的处分权。如参与保险事故调查,提供必要协助等。《民法典》第115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五、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
受益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民法典》第188条对此期限有规定。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设定与管理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同时,法律对变更、资格、权利义务及诉讼时效等均有明确规范,确保保险权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