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运车辆保险受益人
## 一、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约定,可以由继承人承受遗嘱指定的财产份额。”在营运车辆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去世后,其生前使用过的车辆将视为“遗产”,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受。
## 二、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267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在营运车辆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租赁关系应由继承人继续进行。
## 三、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义务接受赠与,而赠与人也有义务按照约定交付赠与物。”因此,在营运车辆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捐赠或赠与他人的过程中死亡,其已用于抵偿债务或行使权利的车辆应由接收者接受并妥善保管。
## 四、遗嘱处理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哪些事项作出明确、具体、没有歧义的记载,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未立遗嘱,其未立遗嘱的部分财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 五、配偶、子女和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118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样,子女在监护人下在被抚养期间所享有的财产也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1. 继承权: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生前使用的车辆被视为遗产,需要由继承人承受。
2. 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租赁关系应由继承人继续进行。
3. 赠与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捐赠或赠与他人过程中死亡,已用于抵偿债务或行使权利的车辆应由接收者接受并妥善保管。
4. 遗嘱处理程序:如果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未立遗嘱,其未立遗嘱的部分财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5. 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在监护人下在被抚养期间所享有的财产也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总结:5. 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在监护人下在被抚养期间所享有的财产也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