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约定优先**:根据《民法典》第503条,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受益人的,除非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否则应尊重原约定。这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1:指定权自主《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投保人有权自主指定受益人,无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但需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以确保权利明确。
2:受益人变更规则如需变更,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投保人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通知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指定的受益人仍然有效。
3:受益人权益保护《民法典》第1167条强调,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受益人有权主张其权益,除非有明确的放弃或丧失请求权的情形。
4:保密义务《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的身份和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总结::保险赔偿指定受益人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民法典》的严格保护。只要合同约定明确,受益人变更需遵循法定程序,且其权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得到尊重。同时,保险公司对受益人信息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