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性质与主体**: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受益人并非合同主体,但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
1:权利归属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特定事件发生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民法典》第119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指定与变更投保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受益人。《民法典》第1194条:“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通知保险人即可,但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该变更不发生效力。”
3:受益人的权利保护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专属性,除非被保险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否则他人不得干涉。《民法典》第1195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受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变更的影响。”
4:争议解决若有关于受益人权益的纠纷,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法典》第1196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制度,体现了投保人对保险利益的安排,其权利受《民法典》保障。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变更需告知保险人并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且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权益争议中,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