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甲乙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3年,甲乙协议离婚,并约定甲乙共同为甲的孩子丙购买一套房产,该房产的全部权益归甲所有。同时,甲自愿放弃对乙孩子的抚养权,由乙独自抚养。
二、法律规定
1.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甲对丙购房的部分权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丙作为甲的孩子,有权继承父亲甲所有的房产。
3.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甲没有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给乙,乙有权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三、结论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甲丙所购房产的全部权益应归属于甲,除非有其他法定权利人提出异议。
2. 如果甲没有支付抚养费给乙,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丙有权继承甲的房产,除非甲有特别的遗嘱排除丙的继承权。
四、智能建议
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甲和乙能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可能的风险。同时,甲也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抚养费申请,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甲和乙能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可能的风险。同时,甲也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抚养费申请,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