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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法律顾问?

用户:199****4897 开平区 2024-12-28 17:59 法律顾问 浏览量:24813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蔡传文
蔡传文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用户问题: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我想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公司回购我的股份?

法律分析:

  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 约定优先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 股东大会决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股票、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收购公司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5. 行业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其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任意一项情况,或者公司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拒绝履行股东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的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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