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查连伯作为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其有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的联合、收购、合并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商标所有权。”因此,查连伯可以将该商标转让给他人。
二、地域性
查连伯的商标仅限于我国的境内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在中国有实际使用的商号和商品才能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有效期限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争议解决
如果查连伯的商标在某些地区或领域内被他人恶意抢注或者侵犯,查连伯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排他性
查连伯作为商标的所有者,享有一定的排他性。任何未经查连伯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查连伯的商标。但这并不意味着查连伯对其商标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只要查连伯没有丧失商标专用权,他人仍然不能以其注册的商标侵害查连伯的利益。
综上所述,查连伯作为商标的所有者,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转让等在内的各种权利。只要这些权利得到了适当的保护,查连伯就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查连伯也必须承担保护其商标的所有权的义务,防止他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其商标的权利。
总结:综上所述,查连伯作为商标的所有者,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转让等在内的各种权利。只要这些权利得到了适当的保护,查连伯就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查连伯也必须承担保护其商标的所有权的义务,防止他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其商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