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综上所述,榕江县人民医院法律顾问是不存在的,没有法律顾问的工作单位,也没有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也没有调解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