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保险的本质:财产保险主要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而非转移财产权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核心是保障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 无直接收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赔偿金直接用于修复或替换受损财产,并非产生额外收益。与人寿保险不同,后者因涉及生命风险,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一笔资金。
3. 权利义务主体明确:财产保险的合同双方清晰明了,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设定受益人可能会引发权利义务关系混乱,如多人主张权益,不利于纠纷解决。
4. 防止道德风险:若设立受益人,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例如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以获取赔偿。这违背了保险的公平原则和防止欺诈的基本要求,《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 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可设立受益人。虽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对财产保险并无类似条款,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精神,财产保险合同不宜随意设立受益人。
总结::财产保险合同不设立受益人,是因为财产保险的本质在于经济补偿,且合同主体关系明确,无需设立受益人来转移权益。同时,防止道德风险和保持法律规定的严谨性也是考虑因素。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财产保险合同应保持被保险人作为唯一索赔主体的制度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