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第39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四、《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可以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参照适用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确定受益人。
五、《保险法》第53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需遵循被保险人的意愿,若无明确指定或受益人无法行使权利,则保险金可能作为遗产处理。同时,保险公司在赔付后通常不能向责任方追偿,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有解除权,但需遵守一定期限的通知义务。以上法律规定确保了保险合同各方权益,并维护了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