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在于理解重疾险中受益人的身份是否可以为被保险人本人,即被保险人能否成为自己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此问题的核心在于厘清受益人的定义及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意味着被保险人确实可以作为自己的受益人,只要没有法律规定上的障碍,比如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条规定进一步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是唯一的受益人且死亡,则保险金将按照遗产处理。然而,这并不排除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的情况。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四)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这里明确了受益人的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但并未限制受益人必须是第三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其中也未对受益人做出特殊限制,表明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一条款支持了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从而也可以选择自己作为受益人。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可以作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除非存在法定障碍。这一结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