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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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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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证是指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者解除等事项,由保险人委托具有法律资格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合同文本进行证明、加注、公证的活动。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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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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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依法或者遗嘱确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给付。
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事先约定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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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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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由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监护人领取保险金。
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可以事先约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由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监护人以外的人领取保险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或者变更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的监护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将保险金交付或者划转至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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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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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办理具有证据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的公证,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办理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代理、见证、辩护、代理或者仲裁、调解等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公证。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申请公证的事由、事实和文书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公证机构应当审查申请公证的事由、事实和文书的材料,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申请公证的事由、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法制作、出具公证。
第四十八条 因同一事项需要办理两个以上具有本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公证的,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办理其中一个公证,但当事人要求办理全部公证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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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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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概念及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给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概念及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在合同中由谁来领取保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职责及办理具有证据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的公证的程序。
四、受益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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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依法或者遗嘱确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受益人负有协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 受益人可以事先约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谁来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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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证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给付。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在合同中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负有协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总结:保险公证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给付。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在合同中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负有协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