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受益人设定的灵活性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并可变更受益人。这意味着保险受益人并非固定不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根据个人意愿或家庭状况变化调整受益人,从而实现受益人的非终身性。
二、受益权随保险合同终止而消灭
《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保险合同终止时,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随之消灭。例如,保险期间届满、保险标的灭失、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此时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再存在,即受益并非终身性质。
三、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1926条指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此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受益人等情况,亦导致受益权丧失。这些规定表明,受益人并非一经确定就享有终身受益权,其受益资格可能因特定事由丧失。
四、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1911条规定,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行使权利的,受益人将丧失胜诉权,即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这一规定进一步印证了保险受益并非终身享有,而是受到时效约束。
五、受益人的生存依赖性
部分保险产品(如年金险、寿险等)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往往与生存状态相关联。如《民法典》第1927条提及,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按约定领取年金的,其生存期间为给付年金的期限。一旦受益人去世,年金给付即告终止。这种与受益人生存状态紧密关联的保险收益,显然不具备终身受益属性。
总结::保险受益并非终身性质,而是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受益人的设定具有灵活性,可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意愿变更;受益权随保险合同终止而消灭;受益人可能因特定行为或情况丧失受益权;受益人请求保险金受诉讼时效限制;部分保险产品的受益须受益人生存期内持续领取。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揭示了保险受益的非终身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