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人身保险受益人的主体问题,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有权指定受益人,但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以确保指定行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具体而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这意味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有权利指定受益人;
-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还指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特定情况下,监护人也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 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这说明受益人并非不可更改,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 《保险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只有在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益人才能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条款明确了受益人存在违法行为时将丧失受益资格。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赋予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特定情况下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同时对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受益人指定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