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民法典》第126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保险人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为保险受益人。”这里的“保险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指定或接受其授权的人,而非仅限于自然人。
二、保护范围
1.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39条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2. 投保人的权益,《民法典》第147条规定:“被保险人知道受益人不明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受益人时,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重新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选择权
《民法典》第1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受益人。”
四、责任分配
《民法典》第147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受益人在没有获得被保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受益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变更受益人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对受益人有特别规定的,比如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口头同意或者书面确认等,那么在符合这些条件下,才能变更受益人。
六、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的唯一性。实际上,由于被保险人的自主决定权,以及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协商,被保险人可能会将其财产作为利益的来源,让他人成为新的受益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只要有保险合同存在,就可以指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社会风俗等因素。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的唯一性。实际上,由于被保险人的自主决定权,以及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协商,被保险人可能会将其财产作为利益的来源,让他人成为新的受益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只要有保险合同存在,就可以指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社会风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