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 《民事诉讼法》第86条:人寿保险合同是明确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本条,受益人为死亡或者生存的人。
2.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对方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依据原文
1. 《民事诉讼法》第86条:“人寿保险合同是明确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明确了受益人的确定条件,即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如果双方都同意并签订保险合同,那么受益人就是死亡或者生存的人。
2.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对方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结论
总的来说,《民法典》规定,受益人是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由被保险人同意并签署的。如果一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就是死亡或者生存的人。因此,在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指定受益人,并且不能因为某一方未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就否定其作为受益人的地位。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规定,受益人是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由被保险人同意并签署的。如果一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就是死亡或者生存的人。因此,在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指定受益人,并且不能因为某一方未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就否定其作为受益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