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权自主选择受益人,这是基于个人意愿的体现,无需受婚姻关系或法定继承关系的约束。
2. 明确性要求:《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受益人的指定应当明确,包括姓名、身份关系等信息,以防止争议的发生。若未明确指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履行赔付责任。
3. 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可以依法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549条)。
4. 权利与义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无须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除非有欺诈、恶意行为等情形。《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受益人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部分责任,如明知保险事故而故意不通知保险公司。
5. 保险金给付: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除非有法定原因如被保险人生前明确表示撤销或变更,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民法典》第1173条对此有所规定。
总结::保险确定受益人是投保人的权利,应遵循自愿、明确和可变更的原则。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会对受益人的权益和责任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