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合同主体: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汽车保险中,车主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被保险车辆及其可能涉及的利益方为保险标的。然而,并无法律规定必须设置"第一受益人"。
2. 赔偿对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表明,赔偿通常直接给予被保险人,而非特定的受益人。
3. 受益权转移:若车主希望将保险权益转让给他人,如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但这种情况下并非法定的第一受益人,而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益转移。
4. 法律未强制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汽车保险必须有“第一受益人”。因此,没有“第一受益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是意味着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5. 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护贷款机构的利益,许多车主会在购买车险时指定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但这属于额外合同条款,非法定要求。
总结::汽车保险并无硬性要求设立"第一受益人",其设定主要依赖于个人或商业需求,如贷款购车时保护金融机构权益。保险赔付一般直接给被保险人,除非另有明确的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