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主体特定: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预先指定或法定确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们并非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关系之外的利益相关者。
2. 权益受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自动产生,除非有明确的放弃或更改,否则不受被保险人生前行为影响。如《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自己死亡可能对保险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得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3. 不可转让性:保险受益权通常不可转让,除非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民法典》对此未直接规定,但实践中一般遵循这一原则,以确保保险金的专属性。
4. 独立请求权:受益人有权独立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无需通过遗产分配。《民法典》第1178条规定:“受益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不得拒绝。”
5. 保密义务:保险人负有对受益人信息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民法典》并未直接提及,但实践中尊重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原则适用于此。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特点是其权利主体明确,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可随意转让,享有独立请求权,并且保险人对其信息有一定保密义务。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金的顺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