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死亡和指定受益人的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处理后,应当先支付丧葬费用,然后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再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分割前通知其他继承人。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承认,视为继承人自动放弃继承。因此,继承人需要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没有遗嘱的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各项:(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林木、文物、艺术品等动产;(三)公民的储蓄、债券、股票、基金、房地产等有价证券;(四)公民的知识产权。”因此,被保险人死亡时所欠的债务也可以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进行继承。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需要履行的抚养义务仍然是扶养义务。”
以上五个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的选择权。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任何一个与其签订合同的继承人为他的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死亡时没有指定任何继承人,则死亡后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死者的家属。
总结:来说,《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被保险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指定任何与其签订合同的继承人为他的法定受益人。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都被保险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受益人。这不仅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也符合公平原则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