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险受益人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解析:
1:指定与变更根据《民法典》第1236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2:受益顺序和份额第1237条规定,受益人约定按照比例分配的,按照约定的比例确定受益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相等份额确定受益额。同一顺序有多名受益人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均分保险金。
3:受益权丧失第1238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受益权顺位第1239条提到,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也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5:受益人权利行使第1240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总结::《民法典》对保险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做了全面的规定,包括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顺序及份额的确定、受益权的丧失以及保险金的归属等问题,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执行,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