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的受益人的确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以下是从五个方面的法律分析:
1. 《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商业养老保险中,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有权享受保险利益。
2.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因此,投保人有权利将自己设定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受益人。
3. 《保险法》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这表明被保险人也就是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随时调整受益人,包括设置为自己。
4.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受益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然而,在商业养老保险中,投保人对其自己的生命健康显然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5. 实践操作上,许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允许投保人选择本人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以满足个人养老需求和财产规划。
总结::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可以是商业养老保险的受益人,这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权益以及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咨询专业人员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