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合同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这表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1:受益人指定《保险法》第39条指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就明确了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
2:变更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果需要变更受益人,依然需要遵循此原则。《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法定继承如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承受保险金时,《保险法》第42条则规定按法定顺序继承,体现对被保险人生前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4:保障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防止他人擅自更改其保险利益分配,体现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中心的原则。
总结::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这是基于对被保险人财产权益的保护,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财产权以及个人意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