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被保险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人或组织。因此,被保险人的指定并不依赖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而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已经确定。
1. 自愿原则:被保险人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这种选择权体现了民事主体自由意志和平等自愿的原则。
2. 直接指定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直接指定受益人。这是通过明确说明的方式实现的,不需经过其他人的同意。
3. 间接指定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可以选择他人作为受益人,但这个选择需要经过投保人的同意。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有权拒绝被保险人的指定行为。
4. 公开通知原则: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前必须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获得其书面同意。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指定行为无效。
5. 意思表示原则: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明确规定自己的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默认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有明确的指示,则应当按照这些指示进行指定。
总结:来说,在民法典中,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受益人,不受任何特定条件的影响。被保险人的指定通常不会受到第三方的干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遗嘱或者宣告死亡的情况,可能会涉及到保险受益人的变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