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的受益人确实可以由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进行指定。以下是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合同自由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保险合同的内容。
2:受益权归属根据《保险法》第42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将归入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理。
3: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意味着投保人想要更改受益人,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
4:多人受益设定《保险法》第39条第四款允许“被保险人为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同时是多个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5:受益顺序与比例《保险法》第41条规定,若有多名受益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则视为平均享有;若已确定份额,则按所定比例享受。
总结::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及变更,遵循被保险人的意愿,保障了个人财产处分权利,并通过法律规定,确保了保险金的合理分配,保护了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