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为限额。具体数额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通过国家规定的公告予以公布。
四、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不影响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性。
五、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由被保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
综上所述,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为限额,具体的数额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通过国家规定的公告予以公布。当被保险机动车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而被保险机动车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因此,第一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最终责任人。
总结:综上所述,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为限额,具体的数额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通过国家规定的公告予以公布。当被保险机动车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而被保险机动车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因此,第一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最终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