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可以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购买保险。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们无需直接购买保险,但必须由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
2. 意思表示真实: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投保人在选择受益人时,必须出于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3. 权益保护:《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有权自主决定受益人的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明确,视为均等享有。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4.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五条指出,保险合同应基于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必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即对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5. 变更与撤销:《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受益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依法撤销其受益权。
总结::受益人并非购买保险的一方,而是由投保人在合法、自愿且基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自主选择权、保险金请求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被变更或撤销的权利。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