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条关于身故受益人的限定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遗产包括房屋、林木、农作物以及其他动产和财产权益。继承开始时,遗嘱继承人已死亡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去世后,没有遗嘱指定财产如何分配,那么其继承人的身份将无法确定。
二、第二条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
《民法典》第1089条第2款规定,“有遗嘱的,应当先立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去世前就立有遗嘱,那么其财产应该由遗嘱中指定的人来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即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三、第三条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遗嘱自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数据保存方式可以证明其内容的,视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去世前就已经写下遗嘱,并且这种遗嘱是由有资质的见证人见证并保存下来的,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
四、第四条关于死亡证明的问题
《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去世前就在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下不幸去世,那么其近亲属或者朋友等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从而确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第五条关于无人继承财产问题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去世后,没有其他继承人可以继承他的遗产,那么他去世后的所有财产将会归他的遗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身故受益人的限定主要包括:是否先立遗嘱,遗嘱的效力,死亡证明的办理,以及无人继承财产的问题。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对身故受益人的限定主要包括:是否先立遗嘱,遗嘱的效力,死亡证明的办理,以及无人继承财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