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自愿订立的,有偿民事行为。买卖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根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更改合同的受益人并不属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或当然权利,而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作出的变更。
二、人身保险权益
《保险法》第139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也就是说,保险金并非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或当然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由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合法权益中实现。如果想改变受益人,除非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或者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
三、财产权益
在财产权益方面,《民法典》第226条规定:“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领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无法确定或者交易习惯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因此,改变受益人并不是法律规定允许的财产权益,而是在捐赠财产的情况下,赠与人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领取受益人。
四、债权债务关系
在债权债务关系方面,《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债人履行。”这说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而不是可以任意改变受益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调解,而且,如果债权人未尽此义务,法院可能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其他特殊情况
如基于保险合同解除权、追偿权等特殊原因,也可能会导致受益人被修改。但在这些情况下,通常都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或者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
总结::虽然修改受益人可能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解除、转让等相关问题,但只要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且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或者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一般就不存在改变受益人的问题。对于非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特定情况,比如继承、赠与等,也可能会影响受益人的人身权利,但具体情况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则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