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无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投保人愿意,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2. 合理性原则:受益人的选择应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指定未成年人为完全依赖其生活的人的唯一受益人,以免造成孤儿寡母的困境。
3. 明确性原则:《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受益人应当明确。如果未明确指定,视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所以,受益人名字必须清晰无误,避免产生争议。
4. 变更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这意味着,受益人的名字可以随情况变化而更改。
5. 优先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已指定的受益人有优先权领取保险金,除非其丧失了接受保险金的权利(如因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总结::意外保险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自由选择,但需遵循自愿、合理、明确的原则,同时注意有权利进行变更。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优先考虑与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并依赖其生活的人,如配偶、子女或父母。同时,受益人的权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