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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惯用伎俩是什么?

用户:186****8324 泾阳县 2025-01-23 13:01 刑事辩护 浏览量:348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用户的问题是关于保险诈骗惯用伎俩的了解,希望从法律专业的视角获得详细的解答,包括相关法律依据。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保险诈骗惯用伎俩进行的五方面详细分析,并附上相关的中国法律依据。

一、制造虚假事故或病情

惯用伎俩:

  • 虚构事故:如故意引发交通事故或伪造事故现场。
  • 伪造病历:通过修改或编造病历资料,虚构疾病或夸大病情程度,以获取保险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夸大损失程度

惯用伎俩:

  • 高估维修费用:在车辆事故后,虚报修理费用。
  • 扩大医疗费用:将非事故导致的治疗费用计入索赔范围。

法律依据:

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明确规定,通过夸大损失程度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样构成保险诈骗罪,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惯用伎俩:

  • 故意损坏财物:如故意损坏自己的汽车,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 人为引发火灾:故意引发火灾后,利用火灾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亦对此类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样属于保险诈骗罪的范畴。

四、重复索赔

惯用伎俩:

  • 向多个保险公司重复索赔同一事故或疾病。
  • 使用不同身份信息向同一保险公司多次索赔。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重复索赔的行为,同样适用上述刑法条款。

五、隐瞒重要事实

惯用伎俩:

  • 隐瞒过往病史: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故意隐瞒既往病史。
  • 遗漏事故细节:在报告事故时,故意遗漏关键细节,以便于后续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指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诈骗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因此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着严格的界定和严厉的惩罚措施。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赔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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